实践中,要求劳动者收集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况非常常见,甚至可以说是五四劳动咨询群里面最常见的情况之一。以下我们将详细分析一部分常见的、容易收集的有效证据,以及为什么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关系,也就是这些证据与劳动关系三要素(主体合法性、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联系,以此来帮助有这方面需求的劳动者们更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同证据的效力以及其适用情况
在确定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最具有效力的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一般只以两种形式出现: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②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劳动关系存在的判决书。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其他一般证据,比如工资单、打卡记录等,也能灵活使用于证明劳动关系。以下将就不同证据的效力以及其适用情况做简要说明。
1.劳动仲裁
在实践中,一般当涉及补偿、赔偿金额相对较大时,或出现类似社保补缴、工伤认定这样的需要硬性的书面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况时,通过劳动仲裁来获取判决书确定劳动关系是最好的选择。
它需要劳动者在仲裁申请书的诉求中正式地添加一项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 年x月x日到 xxxx年x月x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它所需要的证据力度也是更加严格的,劳动者需要将尽可能多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法定的形式作为证据提交给仲裁委,经过庭审的举证和质证,才能够获取这样的硬性的书面证明。
2.劳动监察
但是在现实中,涉及金额较小的劳动纠纷、劳动关系的持续时间较短的劳动纠纷以及兼职、暑假工等情况下,花上大半年的时间进行劳动仲裁显然不是最有效率的解决方式。在这些情况下,联系劳动监察大队不失为一个更理性的选择。在劳动监察大队帮助劳动者进行维权时,劳动者一样也需要首先说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有一定证明力度的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是,因为劳动监察大队更多地只是充当一个调解者和责令公司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者,而并不具有正式、书面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权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不需要正式、书面地向监察大队证明劳动关系,而可以通过更多样、更日常的形式向监察大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证据一:劳动合同
证明劳动关系最直接且最有效的证据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如果是合法订立的,(也就是签过字盖了公章的),且非常清晰地包括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要素的劳动合同,就可以单独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实际情况中,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维护劳动权益的仲裁中,可以避免在审理主要争议前额外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这也代表了劳动者不需要花时间收集其它证据来佐证劳动关系。因此,当劳动者拥有劳动合同时,在维权过程中能避免一些弯路。
就算劳动合同在签订的流程和形式上存在违法的情况,或者出现劳动合同内容残缺、空白,没有包括正规劳动合同应包含的所有内容,这样的劳动合同同样也可以用作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
证据二:证明用人双方的主体资格
在大部分情况下,劳动者方面只需要“身份证”就可以证明自己本人是否拥有主体资格。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除特种工作外为16周岁),终于法定退休年龄。在司法实践中,就算没有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也时常会被认定为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此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
关于用人单位主体的证明,只需要去国家企业工商信息公示系统,在右上角的导航里面选择公司的所在地(省份,直辖市或兵团),然后查询企业名称就可以看到了。一个有权利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体是一定能被搜索到的。劳动者们只需要打印该网站中对应企业信息的前几页,只要包括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名称等基本企业信息就可以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出现在该网站上的,将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
证据三:证明用人双方的从属性
“证明用人双方的从属性”也即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这一部分的证据种类多样,并且有效程度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劳动者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时,多是指这个部分的内容。这一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正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存在事实劳动的情况下。
当然,除了法条中列出的证据以外,符合劳动关系的三要素的原则的其他证据也是有效的,不必拘泥于法条内写明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和劳动者有关系的用人单位官方文件,在劳动者可以初步证明这样的官方文件被公司掌握的情况下(例如提供这些文件的照片、这些文件的残页、甚至有关这些记录的聊天记录等),用人单位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或者拒绝证明,那么仲裁庭就会以不利于用人单位的方向进行裁判,这一点的根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六条。而除了(一)、(三)、(四)项以外的其它证据,都需要劳动者负责提供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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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不掌握证明这些官方文件存在的初步证明,其实很难让公司主动提交这些证据。就算有初步的证明,在公司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情况会变得模棱两可。在现实的劳动关系证明中,举证的任务还是更多地落于劳动者的肩上。
结语
在证据三中,我们说到,除了法条中列出的证据以外,符合劳动关系的三要素的原则的其他证据也是有效的,那么具体又有哪一些物件以及文件可以作为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呢?在接下来的推送中我们将继续针对“证据三”展开详细说明,以帮助有相关需求的劳动者们更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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