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当事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有申请、答辩、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仲裁员、书记员等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证人出庭作证、请求鉴定的权利;
(5)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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