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因为在解决纠纷中具有诸多优越性,已成为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国外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已是非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仲裁、熟知仲裁,并选择以仲裁方式来解决民商事纠纷。
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专业性
民商事争议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区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灵活性
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民事程序制度之一,当事人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审理的方式以及开庭的方式等,很多环节可以简化,有些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处理。此外,在仲裁程序中,各种时限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也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相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的保密义务,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高效性
仲裁的高效性即仲裁具有快捷、及时的特点。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相对于实行多审级的诉讼制度而言,由于仲裁简化了解决有关争议的程序,缩短了审理期间,加快了裁决速度。仲裁所具有的专业性可以保障双方当事人及时选定具备解决争议所需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有利于加快对争议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裁决的作出,提供仲裁效率的同时也就降低了仲裁的成本。
经济性
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强制性
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具有强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持有仲裁裁决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其他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标题:绍兴要债公司介绍仲裁有哪些优势?网址:https://shaoxing.hflmwl.com/49.html
作者:绍兴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绍兴讨债公司[3000家成功讨债案例]绍兴要债公司_绍兴要账公司 绍兴讨债公司[3000家成功讨债案例]绍兴要债公司_绍兴要账公司](/static/upload/image/20240718/1721257898153047.png)